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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标準

更新時間:2012-03-11 09:53 來源:未知 點擊數:

爲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國務院關於(yú)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》等法律、法規和《國務院關於(yú)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》,保護環境,防治污染,促進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生産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,制定本标準。本标準規定瞭(le)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或生産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監測和監控要求,以及标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。本标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於(yú)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爲。 本标準适用於(yú)現有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或生産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本标準适用於(yú)對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産後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(含惡臭污染物)、環境噪聲适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,産生固體廢物的鑒别、處理和處置适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标準。本标準爲首次發布。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,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準的規定執行,不再執行《污水綜合排放标準》(GB 8978-1996)中的相關規定。